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 告 林益世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林正疆律師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 裴偉人被 告 邱銘輝 蔡慧貞共 同 宋重和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律師共 同 鄭翔致律師複 代理人 吳瑞清被 告 陳啟祥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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