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42號
TPDV,103,訴,2642,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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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2號
原   告 林益世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林正疆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裴偉

被   告 邱銘輝
      蔡慧貞
共   同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律師
共   同 鄭翔致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瑞清
被   告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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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