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20號
TPDV,103,訴,1720,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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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暨遲延利
息,嗣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具狀追加並擴張訴之聲明為: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40 萬元暨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80 萬元
及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2,5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4,860元,尚需補繳27,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並擴張聲
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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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