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嘉強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張文政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涂嘉強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有明文。
二、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係王國驊,嗣於訴訟中變更為涂嘉強, 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表存卷可徵,本訴訟 在新任法定代理人涂嘉強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兩 造至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原告法定代理人涂嘉強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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