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樂達利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八一號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鄭中中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
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
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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