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原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被 告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金榜
人
被 告 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芸亦
人
被 告 吉聖工程行即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拾壹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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