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金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祥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292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
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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