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文正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6,25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63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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