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112號
TPDV,102,重訴,1112,2015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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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黃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2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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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