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羽軒(原名:鄭玉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慧雯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