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34號
上 訴 人 周黃月華
即 被 告 周敬棠
黃詠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輝煌間請求簽署公證授權書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關於請求上訴人即
被告應簽署「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送出基地土地
及建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清冊」予張輝煌,並應配合張輝煌
辦理上開同意書之公證,及配合張輝煌簽訂「容積信託契約」,
核與上訴人之人格權有關而屬「非財產權訴訟」,是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