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胡荔麗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原 告 胡安宇
胡安皓
胡綺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宋靜宜
李成功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胡亞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胡亞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胡亞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坐落之土地欄關於「三、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11,362.8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1 。」記載,應更正為「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6.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