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瑟玲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義成
丁義明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詹時鸞因本院102 年度家
訴字第125 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1,33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5萬7,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