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陳啟清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張月蕉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陳彥志
陳彥澤
陳瓊英
張貴城
張月仙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INT.TECHFIELD CORP.
法定代理人 張月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被告陳啟清、張月蕉
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向前揭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損害。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除原告與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二人就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
中之部分金額,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達成和解,並已就此部分
製作和解筆錄外,其餘部分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之前揭其餘部分(即尚未和解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另原告雖已與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二人,就本件原告
請求賠償金額中之部分金額達成前揭和解,並已製作和解筆錄,
惟原告並未拋棄對於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之其餘賠償請求權,及
其對於前揭其餘被告之賠償請求權,亦未依法減縮其訴之聲明,
自不影響應將本件附帶民訴案件之前揭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之判斷及裁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