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崇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毒偵字
第39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壹點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102 年11 月25日3 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盤查被 告向崇舜,經其同意,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 包,經送鑑定 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40公克(有卷附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1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 00000 號鑑定書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此銷燬部分之規定為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大麻), 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嗣因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 3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各案號卷 宗無訛。而扣案煙草(合計淨重1.40公克,驗餘淨重1.25公 克)經鑑定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1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大麻採證照片附卷可稽(參見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 毒偵字第3985號卷第78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44頁至第46 頁)。是上開扣案煙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揭說明,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 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檢察官 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漏引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惟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法條之限制,爰更正及補充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