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09號
TPDM,104,聲,709,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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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伯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2489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零捌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拾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伯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 字第2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20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其未經 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 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供參。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 聲字第32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 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 果(毛重0.6210公克,淨重0.42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 驗,驗餘淨重0.42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有該局103 年9 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卷第10至13、15、45 、50頁),足認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 ,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



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 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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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