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榮偉君
被 告 賴致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榮偉君因被告賴致仰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 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 年10月3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 可憑。詎被告經釋放後,因其涉犯案件業已確定,經檢察官 按其戶籍(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暨居所( 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之9)地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 未果,通知具保人應於104年2月24日上午10時許偕同被告到 案執行,該通知書經向具保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 000巷0號1樓居所送達,具保人於104年1月20日親收,惟未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嗣檢察官再指定具保人於104年3月17日 上午10時許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書送達於具保人位於 新北市○○區○○街0號之戶籍址,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4 年3月4日依法寄存於具保人前揭戶籍址所轄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16日暨104年3月 1日北檢治慈104年執字第370號通知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資料2份、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年3月2日北檢治慈104執370字第12972號函、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4年3月18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年2月26日北檢治慈104執370字第12727號函、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4月14日新北檢榮午104執助721字第 14166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再查,被告迄 今仍未被緝獲,且查仍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等情,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