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147號
TPDM,104,審交附民,147,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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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黃成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75號等案件(偵查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15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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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