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4年度,155號
TPDM,104,審交簡,155,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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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錫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
1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
簡易程序(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3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鄧錫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 部分增加被告鄧錫堅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鄧錫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被害 人所受損害、雙方未能和解,以及斟酌兩造對於科刑範圍表 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410號
被 告 鄧錫堅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辯 護 人 袁秀慧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錫堅 (罹嚴重重聽)於民國(下同) 103年9月23日10時34分 許,駕駛無車牌之三輪拼裝車,沿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第 2 車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至南海路35號建國中學前之際, 突欲違規跨越該處分向限制線而迴轉,且未先暫停或顯示車 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亦未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或注意安全距離,即驟然左轉 變換至第1車道,致適時由楊聖誕所騎乘在同向第2車道之車 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即使經盡力閃避仍反應不及,遭 鄧錫堅所駕該車撞及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胸部挫傷併右側第 4、5根肋骨骨折、右肩、右髖挫傷、前額 2公分裂傷等傷害 。
二、案經楊聖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鄧錫堅之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供述:被告於前揭時地駕車 欲迴轉而肇事之事實。
(二)證人即告訴人楊聖誕之警詢及本署偵訊時證述:全部犯罪事 實。
(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103年10月23日診斷證明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等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警方於事故現場 蒐證照片17紙、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擷取畫面8紙:全部 犯罪事實。
二、被告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條第1項第2、6款、第 98條第1項第4、6款及第 106條第2款等規定,核其所為,係 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重 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呂 月 娥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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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