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凌蕙蕙
被 告 鄭源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7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鄭源泉被訴侵占乙案(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74號), 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