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雪娥
選任辯護人 郭慧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
偵字第9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領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之專業 保母,自民國99年9 月16日起,受告訴人乙○○及許朝欽之 委託,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30分起至下午6 時30分止之 期間內,擔任被害人邱O茜(原名許O茜,於102年8月9日 約定從母姓)之保母,為從事保母業務之人。詎被告於100 年1月6日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1時40分許止間之某時,在其 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住處內,明知照顧嬰 兒應隨時注意其情況,並應注意不能撞及嬰兒之頭部,且當 時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不慎撞及被害人 之頭部,造成被害人受有硬腦膜下出血、癲癇、視網膜出血 、右側癱瘓、左眼視網膜出血及剝離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云云。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 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 ,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 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 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法院固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 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 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 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 察官就被告有其所指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及蒐集證據之責
任,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倘檢察官未能說服法 院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心證,即應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 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 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 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 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 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 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 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 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 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 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 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 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 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 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 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 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 參照)。故依上說明,本院於審理後既認定被告無罪(詳如 後述),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係以告訴人即被害人之母乙 ○○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外婆王瓊華之證述、證人即財團 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下稱慈濟醫院)小兒神經 科醫師王緒斌之證述、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影本、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所為之保母日 誌、衛生福利部103 年8 月27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附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固坦承領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自99年9 月16日起 ,受告訴人乙○○及許朝欽之委託,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30分起至下午6 時30分止之期間內,擔任被害人之保母,
為從事保母業務之人,其因被害人於100 年1 月6 日下午12 時30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住處如 廁時跌倒,將被害人送往慈濟醫院就診,經診斷被害人受有 硬腦膜下出血、癲癇、視網膜出血、右側癱瘓、左眼視網膜 出血及剝離之重傷害,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 犯行,辯稱:被害人於100 年1 月6 日上午8 時30分許抵達 伊住處時,已有情緒不佳、哭鬧等小兒癲癇前驅症狀,並發 生嘔吐現象,隨後陸續出現雙腳僵直、身體挺直、眼睛一直 往上看、眼睛一直看旁邊、雙腳重心不穩、大便等小兒癲癇 發作之症狀,故被害人嗣後方會因癲癇發作而於如廁時跌倒 ,期間伊並無過度搖晃被害人或為任何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 受傷,伊於事發當日早上曾多次以手機聯絡告訴人,告訴人 均未接聽,伊便以MSN 網路即時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聯絡,告 知被害人之異狀,並將被害人送醫,毫無隱瞞被害人身體狀 況之情,被害人所受傷害實與伊無涉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係領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之專業保母,自99年9 月16日 起,受告訴人乙○○及許朝欽之委託,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30分起至下午6 時30分止之期間內,擔任被害人之保母 ,為從事保母業務之人,其於100 年1 月6 日將被害人送往 慈濟醫院就診,經診斷被害人受有硬腦膜下出血、癲癇、視 網膜出血、右側癱瘓、左眼視網膜出血及剝離之重傷害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申請 表、保母在宅托兒契約、受托兒健康狀況調查表、慈濟醫院 10 0年1 月18日診斷證明書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念醫院100 年5 月18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25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4 頁至第20頁、100 年度調偵字第914 號卷〈下稱調偵卷〉第 19頁),此情應堪認定。
㈡依證人即慈濟醫院小兒神經科醫師王緒斌於100 年7 月28日 偵查時證述:被害人是我的病人,無法從電腦腦部斷層影像 之片子看出被害人到院時出血量有幾cc,但可觀察到出血位 置在左邊頂葉大腦鐮及二側的前額葉硬腦膜下,這種出血應 是外傷造成,小部分可能是先天性代謝異常,但這種比例很 低,這種小孩通常他會發展遲緩,被害人從病史上來看沒有 這種情形,從病歷看來是急性出血,一般是1 週內發生的, 無法確定被害人是否在前幾天就有受到外力而出血,過幾天 才有外在的症狀產生,但很這少見,大部分硬腦膜下出血是 當下就會出現症狀,從電腦斷層無法判斷被害人的出血情形 是否為陳舊性出血,被害人後來有做核磁共振,從裡面發現
被害人有一些硬腦膜下積液,表示可能有陳舊性的出血,但 這次送醫時有新的出血狀況,被害人左眼的視力已無法恢復 到正常的情形,肌力有回復中,但視力的情形要問眼科醫師 比較正確,視力的減損與本次的出血有關,被害人送到院時 就有發現二眼都有視網膜下出血,被害人出血位置在前額部 分,無法從撞到的位置判斷造成出血的位置,不一定是後腦 撞到就是後腦出血,因撞擊時會有一個力道,會造成何部分 出血是不一定,但我有看過被害人後腦沒有血腫或其他外傷 ,若合併視網膜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在臨床上最常見的是搖 晃症候群等語(見調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及於101 年6 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1 月6 日被害人到院2 個小 時左右我才去幫他看診,他的腦部電腦斷層有硬腦膜出血, 所以才請我下去看,從電腦斷層看起來出血量不是很多,沒 有造成腦實質的擠壓或是很厲害的水腫,出血的部位在大腦 鐮及兩側的前額葉,大腦鐮的位置是在頭部正中央,前額葉 是在額頭的部位,當時有會同眼科,眼科有發現被害人兩眼 視網膜出血,眼睛偏一邊,頭偏一邊,叫不醒,右側肢體無 力,無法從出血的狀況判斷是自發性造成或是外力衝擊所造 成,比例比較高的是外力造成,自發性的可能是血管病變或 血管發育異常,外力造成的話可能是跌倒或搖晃,後來在醫 院隔天有做腦波及核磁共振檢查,核磁共振檢查兩側的前額 葉都有看到硬腦膜下有積水,左側地方的硬腦膜下出血比較 明顯,左側出血可以解釋他右側沒有力氣,積水部分比較難 解釋,有時候是反覆性積水或陳舊性的出血,被害人的狀況 是急性的,所以是新的出血導致的,當時被害人意識不清, 眼睛及頭部偏一邊,而且腦部有異常,有發作,腦部有出血 導致放電,之後打抗癲癇的藥他就沒有再發作,出院後被害 人有一直在服用抗癲癇的藥,所以也沒有再發生癲癇的情形 ,一般而言抗癲癇的藥物要服用1 至2 年,直到被害人腦部 放電情況逐漸消失才無需繼續服用,此種癲癇可能造成的原 因是腦出血,被害人之前沒有癲癇的情形,之前有無症狀只 能從家屬及照顧的人得知,無法從他身體狀況判斷之前有無 癲癇情形,應該是新發生的硬腦膜下出血造成的,確診為癲 癇前,會全身抽搐、眼睛往上吊、嘴唇發黑,被害人的情況 是局部放電,會造成意識不清楚,眼睛、頭轉向一側,此也 是癲癇的一種發作方式,一般不具有醫學背景的人不容易判 斷癲癇發作的情形,如果是小發作,有時候沒有影響意識, 只是單純肢體抽動,這時候不一定會發現,大發作是全身抽 搐倒地,口吐白沫,就很容易被發現,被害人此次是局部複 雜性發作,會影響到意識,腦部出血產生癲癇的情況很常見
,不論是在兒童或大人都常常會發生,一般是因為腦部原因 產生癲癇,腦出血是造成腦部放電原因之一,腦部放電會產 生癲癇,被害人是因為腦部出血造成腦部放電,當時沒有找 到其他原因,之後門診時被害人四肢已經逐漸恢復力氣,也 有意識,可見被害人的癲癇並非原本腦部原發性所造成,硬 腦膜下出血與視網膜下出血同時出現的原因大多是腦部搖晃 症候群,我在偵字卷第57頁病情說明書上記載一般電腦斷層 看到急性出血多在3 天以內,是指被害人的狀況,此份說明 書是按照100 年1 月7 日電腦斷層製作,本院卷二第121 頁 反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 稱榮總)函文說明㈤記載被害人出血約發生在影像檢查的3 至7 天前,約在100 年1 月1 日至100 年1 月4 日間,可以 排除出血時間在3 天內或14天以上,是因為榮總是從核磁共 振影像猜測時間,我不同意他們的看法,因為被害人出門之 前都好好的,這是被害人媽媽跟我說的,所以一定是急診當 天發生的,搖晃症候群產生的症狀是急性的,3 天內都算急 性,本件沒有外傷,無法判斷是撞到腦的何部位,就急性出 血部分,電腦斷層製作影像與核磁共振所製作影像的準確度 應該差不多,電腦斷層裡面有看到硬腦膜下面有訊號,我是 根據電腦斷層判斷,所以才認定出血是3 天內,電腦斷層沒 有T2W1、T1W1,核磁共振才有,核磁共振是交給影像科醫師 判讀,榮總的判讀沒有不正確,是我的判讀和榮總的判讀不 同,榮總應該是看核磁共振報告,T2W1是比較低的混雜訊號 ,T1W1是比較高的混雜訊號,可以判讀是亞急性出血,一般 亞急性出血大概是3 至7 天內,但是根據我們放射科醫師的 報告,只有記載被害人有兩側積液及左側出血的情形,沒有 記載出血的時間,我是根據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判讀,電腦斷 層只能判讀急性出血,無法判讀亞急性出血,亞急性出血只 有核磁共振可以判讀,在判斷亞急性出血的話,核磁共振會 比電腦斷層檢查精確,就本件被害人出血的情況而言,榮總 依據電腦斷層檢查及腦部核磁共振報告所做成的出血時間判 讀,與我單純就電腦斷層檢查所做成的出血時間判讀,單純 看報告的話,榮總的報告會比較正確,我之前在偵查中作證 是說被害人有陳舊性出血的可能性,這是從核磁共振報告判 斷的,因為被害人腦部有積液,積液的產生有可能是陳舊性 出血,也有可能腦部天生就有積液,如果是出血造成,積液 可能會越來越多,也有可能維持原狀,我不知道被害人之後 腦部的積液情形等語(本院卷二第156 頁反面至第161 頁反 面),併參榮總101 年3 月14日北總神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載「搖晃症候群導致腦部硬腦膜下出血常造成腦實質壓迫
及缺氧病變,損傷的腦部導致對側肢體癱瘓,也引發不正常 放電及癲癇發作,根據參考文獻一,在疑似搖晃症候群的病 童,視網膜出血比例高達77.5%,然而意外外傷的病童並無 視網膜出血發生,可見視網膜出血與搖晃症候群十分有關」 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21 頁反面),已得以被害人同時受 有硬腦膜下出血及視網膜出血之傷害,推論被害人之傷勢有 相當高之比例係因搖晃症候群所致,與其在100 年1 月6 日 不慎於被告家中撞及頭部之事無涉,而被害人硬腦膜下出血 之時間既經榮總依100 年1 月6 日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及100 年1 月7 日腦部核磁共振檢查報告,判斷可排除出血時間在 3 天內或14天以上,且該報告亦經具有醫學專業知識背景之 證人王緒斌結證認較其先前僅依電腦斷層檢查報告所撰寫之 病情說明書為準確,則被害人於100 年1 月6 日送醫急診後 ,經診斷受有硬腦膜下出血、癲癇、視網膜出血、右側癱瘓 、左眼視網膜出血及剝離之重傷害,是否係因被告過度搖晃 被害人之行為所導致,已非無疑。
㈢又依衛生福利部103 年8 月27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附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記載「本案依委託 鑑定事由所稱,於地面鋪有泡棉軟墊之情形下,病童向後跌 倒,致頭部撞擊地面,而造成『⒈受傷後之硬腦膜下出血未 提及開放性顱內傷口,無意識喪失、⒉癲癇、⒊視網膜出血 、⒋右側癱瘓等病症』之可能性,並非為零,但仍相當低; 上述4 種病症之成因可互相牽連…若為搖晃症候群造成之硬 腦膜下出血,同時合併有視網膜出血之機率為70%以上,惟 若單純意外導致之硬腦膜下出血合併視網膜出血之機率,則 小於20%…至於硬腦膜下出血引發之癲癇,按不同文獻報告 之機率差異性極高,右側癱瘓因取決於出血位置因人而異, 故無法評估其發生機率;硬腦膜下出血與視網膜出血,可同 時或先後發生…癲癇及右側癱瘓,則可能為出血後造成之結 果,本案因發生時間點與出血時間點之間隔差異性過大,故 無從論述;依病歷紀錄,上述4 種病症之成因無法判斷是否 為人為外力造成,小兒癲癇發作本身並不會導致硬腦膜下出 血,然而當發作時,若意外撞擊頭部仍有機會可能會發生硬 腦膜下出血情形,惟其發生機率高低,端視摔落高度、撞擊 力道及撞擊物之質地等條件決定;由病歷紀錄推估,病童之 視網膜出血,係因外傷引起之可能性高…綜上,病童之左眼 視網膜出血及剝離等病症之成因極可能為急性外力導致,前 開委託鑑定事由所稱之『受傷後之硬腦膜下出血未提及開放 性顱內傷口,無意識喪失』均可能與同一外力事件相關,未 必為上述病症所致」等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68 頁至第172
頁),益徵被害人所受上開傷害,或係與同一外力事件有關 ,而硬腦膜下出血同時合併視網膜出血之情形,有70%以上 係搖晃症候群所造成,如被害人於100 年1 月6 日係在被告 家中地面鋪有泡棉軟墊之情形下向後跌倒,致頭部撞擊地面 ,造成前開傷害之可能性相當低,就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 出血、癲癇及右側癱瘓等病症發生之時間點並無從判斷。是 依前開證人王緒斌之證詞及榮總函覆內容,既可排除被害人 所受傷害係因於100 年1 月6 日在被告家中不慎撞及頭部所 致,其硬腦膜下出血之時間點又係在100 年1 月7 日腦部核 磁共振檢查之3 天內或14天以上,自難遽論被害人之傷害必 然與被告過度搖晃被害人之行為有關。
㈣再者,依證人王瓊華於100 年7 月28日偵查時證稱:我是被 害人外婆,有跟被害人同住,被害人在100 年1 月間白天從 8 點到晚上5 、6 點是被告照顧,100 年1 月5 日被害人回 家時沒有異狀,身上也沒看到傷,回家後晚上7 、8 點在吃 晚餐,那天也沒有出去玩,也沒有跌倒,100 年1 月6 日上 午告訴人送被害人去被告家,上午看也沒有異狀,跟平常一 樣等語(見調偵卷第29頁);及證人乙○○於101 年6 月22 日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從99年9 月16日將被害人托育被告, 在案發期間100 年1 月6 日前一個禮拜內,我在花蓮有親戚 開民宿,我們都住在那邊,大部分時間都在民宿,有時候去 吃飯,去一些觀光景點,去一個神社拜拜,因為大部分景點 人都很多,就沒有去太多地方,除了去花蓮,其他時間都正 常上下班,去花蓮時沒有跌倒或其他異常狀況,案發當天我 是早上8 點多送去,當天被害人跟平常一樣,他平常早上要 去保母家前都會哭,100 年1 月6 日當天有接到被告電話與 MSN 訊息,當時我看到被告以MSN 訊息告知我「把奶吐出來 、哭到僵直、全身就靠在椅背上、扳開他的嘴怕他咬到舌頭 、因為他有點失去意識的樣子」,我的反應是被害人從來沒 有哭成這樣,到底是發生什麼事,當時沒有交代被告帶被害 人去看醫生,也沒有想要帶被害人去看醫生,因為我早上帶 被害人還沒有任何的異狀,只是哭而已,如果只是哭我認為 沒有必要看醫生,那天上午11點05分50秒,被告說「我怕又 像上次那樣」,應該是指被害人曾經有吐奶的情形,因為他 每天早上都會在家喝完奶才送去被告家,除了吐奶,哭到僵 直、失去意識之前都沒有發生過,也沒有發生過眼睛一直不 看著我的狀況,在MSN 當天,我跟被告說「可是情緒激動的 時候也很恐怖」,是指被害人大哭的時候會哭到吐奶,我每 天請被告照顧被害人的時間是從早上8 點半到下午5 點半, 5 點半後就由我跟我父母親照顧,我嚴格禁止有人抱被害人
上下搖晃或左右搖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反面至第16 4 頁),固可知告訴人有明確禁止他人抱被害人時上下搖晃 或左右搖晃,以免搖晃症候群之狀況發生,惟被告照顧被害 人之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30分起至下午6 時30分止 ,週一至週五下午6 時30分起至翌日送托時止,及週六、週 日之期間,被害人均由其家人照料,於100 年1 月6 日被害 人送醫急診前一星期,被害人之身體均無任何異狀,則以被 害人硬腦膜下出血之時間經排除係在100 年1 月7 日核磁共 振檢查3 日內,且被告並非被害人唯一照顧者乙節觀之,實 難僅以被告於托育期間將被害人送醫之情,即認被告有過度 搖晃被害人之行為,且因此導致被害人受有上揭傷害。 ㈤況依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0 年1 月6 日如下之MSN 對話紀錄 :
(上午10時57分40秒)被告:有事
(上午10時58分29秒)被告:我急得打電話給你 (上午10時58分42秒)被告:他哭到很可怕很恐怖 (上午11時01分12秒)被告:把乃(「奶」之誤繕)全部兔 (「吐」之誤繕)出來
(上午11時01分21秒)被告:還嗆到
(上午11時01分41秒)被告:我怎麼安撫也沒法讓他停 (上午11時04分11秒)被告:我發現他的情況不對勁 (上午11時04分32秒)告訴人:現在呢… (上午11時04分36秒)被告:怎麼會哭到這樣 (上午11時04分44秒)被告:現在終於睡了 (上午11時05分03秒)告訴人:哀(「唉」之誤繕)~他這 種龜毛的個性喔…真的很難
纏…
(上午11時05分11秒)被告:沒法幫她換衣服 (上午11時05分42秒)被告:因為才要拖釣(「脫掉」之誤 繕)她就哭到僵直
(上午11時05分50秒)被告:我怕又向(「像」之誤繕)上 次那樣
(上午11時06分13秒)被告:所以只好用擦的 (上午11時06分41秒)被告:但是他不知道位(「為」之誤 繕)什麼就不肯再坐著
(上午11時07分02秒)告訴人:要人抱嗎? (上午11時07分04秒)被告:全身就靠在椅背上 (上午11時07分30秒)被告:因為我全身都是他的奶 (上午11時07分45秒)被告:等我把外衣脫下 (上午11時08分08秒)被告:他竟然哭到嘴巴緊閉,眼睛也
緊閉
(上午11時08分25秒)被告:然後猛吐氣 (上午11時08分32秒)被告:我都快暈了 (上午11時08分36秒)被告:嚇死我了
(上午11時08分53秒)告訴人:抱他也沒用嗎… (上午11時09分10秒)被告:後來我把她抱著 (上午11時09分26秒)被告:扳開他的嘴 (上午11時09分36秒)被告:我怕她咬到舌頭 (上午11時09分49秒)被告:因為它(「她」之誤繕)有點 失去意識的樣子
(上午11時10分01秒)被告:眼睛依職(「一直」之誤繕) 往上翻
(上午11時10分31秒)被告:後來用手指把她嘴巴硬扳開 (上午11時11分27秒)告訴人:怎麼會哭到這麼嚴重… (上午11時11分27秒)被告:發現並沒有奶漬或痰堵住 (上午11時11分34秒)告訴人:從來沒有這樣子ㄟ (上午11時11分39秒)被告:我真的怕死了 (上午11時12分05秒)被告:我直覺的她很生氣的感覺 (上午11時12分30秒)被告:還好一嚇嚇她又放聲大哭了 (上午11時13分18秒)被告:只是這回哭了好一會ㄦ(「兒 」之誤繕)
(上午11時13分43秒)被告:然後她就再也不理人 (上午11時13分49秒)被告:也不玩玩具 (上午11時14分28秒)被告:我真的很想知道位(「為」之 誤繕)什麼慧(「會」之誤繕
)這樣
(上午11時32分55秒)被告:我有件事情想跟你說 (上午11時33分06秒)被告:請你不要見怪 (上午11時33分36秒)被告:我今天早上…想過 (上午11時33分50秒)被告:想帶她去依(「一」之誤繕) 下醫院
(上午11時34分28秒)被告:他後來雖然只(「止」之誤繕 )住哭泣
(上午11時34分51秒)被告:但是眼睛依職(「一直」之誤 繕)不看著人
(上午11時35分25秒)告訴人:所以?
(上午11時35分26秒)被告:好像把自己關起來 (上午11時36分10秒)被告:我跟他說話…他也沒聽見似的 (上午11時36分10秒)告訴人:他的情緒是真的比較深沈 (上午11時36分19秒)被告:我真的有點擔心
(下午12時03分17秒)被告:我等她醒了在(「再」之誤繕 )看他的狀況
(下午1 時37分29秒)被告:茜剛剛摔依交(一跤)…我現 在要帶她去醫院
(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54頁)
可見被告於發現被害人在100 年1 月6 日送托後有大哭不止 、吐奶、哭到僵直、嘴巴與眼睛緊閉、猛吐氣、失去意識、 眼睛往上飄不看人等異常狀況時,已緊急聯絡告訴人,將上 情全盤告知,並向告訴人表示希望將被害人送醫之意,斯時 告訴人就被害人之情形並未明確回覆有送醫之必要,至被害 人下午摔跤後,被告即將被害人送醫,應認被告於受託照顧 被害人時,已有注意被害人之身體出現異狀,並如實回報告 訴人,尚難僅以被害人於被告托育期間出現前揭症狀,並在 被告家中跌倒乙事,逕認係因被告過度搖晃之行為導致被害 人受有硬腦膜下出血、癲癇、視網膜出血、右側癱瘓、左眼 視網膜出血及剝離之重傷害。
七、綜上所述,本案依被害人所受傷害已可推論其有相當高之機 率係遭搖晃症候群所致,與其在100 年1 月6 日於被告家中 不慎撞及頭部一事無涉,而依核磁共振等較為精密檢查之結 果顯示,被害人硬腦膜下出血之時間可排除在100 年1 月7 日核磁共振檢查3 天內或14天以上發生,被告在此期間既非 被害人唯一照顧者,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過度搖晃被 害人之舉,於100 年1 月6 日在發現被害人身體狀況出現異 常時,又已立即通知告訴人,善盡保母之注意義務,實難認 定被告有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是公 訴人之舉證,既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無從形成被告有 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 人所指業務過失重傷害之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罪行 ,依前開規定與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 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