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林士豪 現於臺中監獄服刑中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所明文,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13日以函文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亦 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