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陳慶一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周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
9月4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已由胡志強變更 為林佳龍,茲由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印尼籍外國人WAWA KUSWATI 君(護照號碼: AN794900,以下簡稱W君)及ELIYAH君(護照號 碼:MM000000,以下簡稱E君)於臺中市○○區○○路00巷0 弄0號從事清理水塔工作,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 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勤隊(以下簡稱臺中市第一專勤隊 )查獲,被告審認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屬 實,乃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中華民國103年4 月24日府授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處原告新臺 幣(下同)3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 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科處原告新台幣30萬元,惟 所謂「聘僱」應是付薪雇用之意,需付薪雇用他人者,且 能付薪雇用他人者,應是經營一定之事業者,但原告事發 當時仍就讀於靜宜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四年級,平日忙於學 校課業,未經營任何事業,何需且何能雇用他人工作;原 告因父親很早已過世,母親隨後即離家出走,留下原告與 弟弟、祖母相依為命,為了不再令年邁之祖母擔心,日常 之生活費用及學費,原告皆自行籌措,故常於寒暑假或週 末假日四處打工,所賺取之薪資甚為微薄,已是入不縛出 ,如何能有多餘之資金以支付薪水雇用他人。
(二)、另原告在調查時係稱沒有聘僱W君與E君,但之後的調查筆 錄均加上聘僱的字眼,原告就變成了僱主,且原告當時稱 不知道要支付W君與E君之移送及收容費用,但移民署的人 稱原告現已受告知,已經知道了,故重新再作一次筆錄。 被告稱外籍勞工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則當天外勞也撿社區的垃圾丟入垃圾桶,是否該社區也是 違法的雇主。原告在調查時稱認識W君,但不認識E君,倘 W君及E君的筆錄屬實,為何原告給我認識的W君的薪水比 較低,且E君完成沒有中文能力,原告無法與她溝通,則 如何聘僱她及說明做什麼工作。庭呈印尼文及中文對照的 文件資料,係原告請認識W君之證人蘇碧雅,詢問W君當天 被偵訊的內容,並寫成印尼文,原告再請人作中文翻譯, 由證人蘇碧雅在中文文件上的訪問者上簽名,嗣寄給W君 ,如果內容屬實,就請W君簽名寄回。
(三)、被告僅因兩名外籍勞工朋友指稱原告給予薪資工作,卻無 法提供任何其他佐證資料,即予以罰鍰。原告對罰鍰處分 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3年4月24日府授勞外字第00 00000000號復查決定駁回,未獲變更,原告提起訴願,仍 遭決定駁回。本件被告認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並裁處罰 鍰30萬元,實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四)、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 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 聘僱之外國人。…」,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 …、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 元以下罰鍰。」,暨勞動部改制前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 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查『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 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未依本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 則為本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 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及95年2月3 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略謂:「一、按本法第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亦即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 國工作採許可制。又上開之『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 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
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查原告於102年10月2日臺中市第一專勤隊調查筆錄略以: 「…(問)本隊於102年10月2日10時30分,在臺中市○○ 區○○路00巷0弄0號前,發現2名印尼籍女子,這2名印尼 籍女子W君及E君你是否認識?當時情形為何?(答)認識。 當時她們正在幫忙收清理水塔的垃圾。…(問)「臺中市 ○○區○○路00巷0弄0號」為何處所?(答)是我去清理 水塔的社區。(問)你自何時開始聘僱外勞W君及E君?聘 僱至何時為止?(答)W君是今天來幫忙,E君是昨天開始 來幫忙的到今天為止。(問)外勞W君及E君聘僱期間每天 工作時間為何?(答)早上約8點、9點開始工作,到工作 結束,時間不一定。(問)外勞W君及E君工作項目為何? 工作為何人指派?(答)幫我清理水塔完的垃圾。她們自 己要幫忙的。(問)外勞W君及E君薪資如何計算?(答) 沒有給他們薪資,我意思意思一下請她們吃飯。(問)W 君及E君陪同你工作,食、宿為何人所提供?(答)來工 作的時候我會請她們吃早餐及午餐,我不知道他們住哪裡 。…(問)你有無向勞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聘僱外勞W君 及E君?(答)沒有。(問)你是否知道外勞W君及E君已被 主管機關撒銷聘僱許可?(答)不知道。(問)你聘僱外 勞W君及E君時,有無向外勞W君及E君要求出示或繳交合法 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答)沒有。(問)你聘僱外勞W君 及E君時,有無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 ?(答)沒看過。(問)你聘僱外勞W君及E君時,有無向 外勞W君及E君要求出示或繳交在台依親之戶籍資料?(答 )沒有。(問)你聘僱外勞W君及E君時,有無向外勞W君 及E君投保勞保及健保?(答)沒有。(問)現本隊提示 查獲現場蒐證照片為何人?何處?(答)就是我清理水塔 的地方,還有W君及E君H。(102年10月2日14時54分當場 指證無誤)。…(問)依據就業服務法60條規定,你未經 許可且聘僱許可已失效之外勞W君及E君必需負擔外勞W君 及E君遣送及收容費用,你是否了解?答:我知道。(問 )本次訊問筆錄是否為你自由意識下所供述?有無遭到本 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答)是。沒 有。」等語。
(三)、次查W君於102年10月2日臺中市第一專勤隊調查筆錄略以 :「…(問)本隊於102年10月02日10時30分,在臺中市 ○○區○○路00巷0弄0號,發現妳在現場是否正確?當時 妳正在做何事?(答)正確。當時在清潔水塔。(問)現 場除了妳之外還有無其他外國人在場?(答)還有一位印
尼女生E君,也在現場洗水塔。…(問)妳何時開始在「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工作到何時止 ?(答)今天早上剛去。(問)妳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號」處,每天工作時間為何?(答)早上8時 30分開始工作,洗好就可以回家了。(問)妳在「臺中市 ○○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項目為何?工作由何 人指派?(答):老闆。(問)妳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號」處,由何人支付給妳?(答):日薪新臺 幣800元。會現金給我。(問)妳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有無提供食、宿?為何人提供? (答):有早、中餐。沒有住。(問)妳向本隊所供稱的 雇主「老闆」年籍資料為何?如何聯絡?(答)我不知道 。(問)妳是如何到非法雇主處上班?為何人所媒介?( 答)有一個計程車司機介紹。我不知道名字。(問)「計 程車司機」年籍資料為何?聯絡方式為何?(答)我不知 道。(問)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 作,雇主有無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答)沒有。(問) 雇主是否知道妳已於被主管機關撤銷聘僱許可?(答)知 道。(問)現本隊所出示的蒐證照片為何人?何地?(答 )老闆及我和E君(102年10月02日12時20分、當場指證無誤 )…。(問)本次訊問筆錄是否為妳自由意識下所供述? 有無用遭到本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答)是。沒有。」等語。再查E君於102年10月2日臺中市 第一專勤隊調查筆錄略以:「…(問)本隊於102年10月 02日10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發現 妳在現場是否正確?當時妳正在做何事?(答)正確。當 時在清潔水塔。(問)現場除了妳之外還有無其他外國人 在場?(答)還有一位印尼女生W君,也在現場洗水塔。 …(問)妳何時開始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處工作?工作到何時止?(答)昨天開始到今天中午被 抓到為止。(問)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處,每天工作時間為何?(答)早上9時開始工作,到 下午5時。(問)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處,工作項目為何?工作由何人指派?(答):洗水塔 。老闆。(問)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處,薪資如何計算?由何人支付給妳?(答):日薪新臺 幣1000元。會現金給我。(問)妳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有無提供食、宿?為何人提供? (答):有早、中餐。沒有住。(問)妳向本隊所供稱的雇 主「老闆」年籍資料為何?如何聯絡?(答)我不知道。
(問)妳是如何到非法雇主處上班?為何人所媒介?(答 )有一個計程車司機介紹。我不知道名字。(問)「計程 車司機」年籍資料為何?聯絡方式為何?(答)我不知道 。(問)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 ,雇主有無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答)沒有。(問)雇 主是否知道妳已於被主管機關撤銷聘僱許可?(答)知道 。(問)現本隊所出示的蒐證照片為何人?何地?(答) 老闆及我和W君(102年10月02日12時50分、當場指證無誤 )…。(問)本次訊問筆錄是否為妳自由意識下所供述? 有無用遭到本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答)是。沒有。」等語。
(四)、本案係臺中市第一專勤隊派員於102年10月2日前往違法工 作地「慈恩十一社區」(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實施檢查並當場查獲原告、W君及E君於現場從事清理水 塔工作,經臺中市第一專勤隊詢問原告、W君及E君均坦承 於原告所承攬之慈恩十一社區從事清理水塔工作情事,原 告更稱有提供餐食予該2名外國人,顯非原告所稱W君及E 君僅於現場談論其工作內容,雖原告陳稱與W君及E君為朋 友關係,然原告、W君及E君於調查筆錄中均自承在查獲地 有從事清洗水塔工作,有提供勞務、約定薪資給付及提供 餐食等情,又W君及E君於查獲地從事工作所得利益亦歸屬 員告,按上開勞動部函釋,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 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是以,原告主張未有非法聘僱 及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顯係卸責之詞,委不足採。(五)、揆諸前開雇主未經申請許可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 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復審酌原告一次非 法聘僱外國人工作2人,嚴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及社 會秩序,爰依勞動部99年12月10日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 號函裁量基準加重裁處,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於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額度內裁 罰新臺幣30萬元整,所為處分係為合法,亦無逾越法律授 權之裁量範圍。另原告的調查筆錄中也自承有請外勞幫忙 清理水塔的垃圾,及認識2位印尼籍的外勞,且2位外勞的 筆錄亦陳明有談好薪資,誰的部分是多少錢,並承認有工 作的事實,故認定有聘僱的事實。再原告陳稱是在自由意 志下的筆錄,如果有違法的話,原告應該不會簽名。(六)、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告有無未經申請許可即聘僱許可失效 之外國人W君及E君2人之事實,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 30萬元,是否適法。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 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第 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罰鍰。」分別為就業服務法第42條、第57條第1款及第63 條第1項所規定。故就業服務法立法係採申請許可制,就 申請聘請外國人者之資格及條件,與外國人之工作類別、 項目、人數、期間及工作地點,均列為管制,須先申請許 可,方得為之。而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明文禁止聘僱 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 (包括長期性及臨時性工作),以保障國民工作權、維持 社會秩序而避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 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 91年9月11日函略以:「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 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 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 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未經許 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又 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 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 有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查該函 釋乃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針對其下級機關如何認定就業服 務法第47條、57條等工作定義,所為文義性、技術性之解 釋,並未違反立法意旨及法律授權,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本院自得援用。
(二)、原告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國人W君及E君,於臺中市○ ○區○○路00巷0弄0號(慈恩十一社區)從事清理水塔工作 ,為臺中市第一專勤隊於102年10月2日10時30分所查獲, 該專勤隊遂將全案移由被告核處,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勤隊102年10月3日移署 專二中一酉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調查筆錄、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外人居留資料 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及查獲非法逃逸外勞工 作照片附卷可稽。而W君於調查時陳稱:「(本隊於102年 10月02日10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發現妳在現場是否正確?當時妳正在做何事?)正確。當
時在清潔水塔。(現場除了妳之外還有無其他外國人在場 ?)還有一位印尼女生E君,也在現場洗水塔。…(妳何時 開始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工作 到何時止?今天早上剛去。(妳在「臺中市○○區○○路 00巷0弄0號」處,每天工作時間為何?)早上8時30分開始 工作,洗好就可以回家了。(妳在「臺中市○○區○○路 00巷0弄0號」處,工作項目為何?工作由何人指派?)老 闆。(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由何 人支付給妳?)日薪新臺幣800元。會現金給我。(妳在「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有無提供食、 宿?為何人提供?)有早、中餐。沒有住。(妳向本隊所 供稱的雇主「老闆」年籍資料為何?如何聯絡?)我不知 道。(問)妳是如何到非法雇主處上班?為何人所媒介? )有一個計程車司機介紹。我不知道名字。(「計程車司 機」年籍資料為何?聯絡方式為何?)我不知道。(妳在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雇主有無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沒有。(雇主是否知道妳已於被主 管機關撤銷聘僱許可?)知道。(現本隊所出示的蒐證照 片為何人?何地?)老闆及我和E君(102年10月02日12時20 分、當場指證無誤)…。(本次訊問筆錄是否為妳自由意 識下所供述?有無用遭到本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是。沒有。」等語,核與E君於調查筆錄陳 稱:(本隊於102年10月02日10時30分,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號,發現妳在現場是否正確?當時妳正在做 何事?)正確。當時在清潔水塔。(現場除了妳之外還有 無其他外國人在場?)還有一位印尼女生W君,也在現場洗 水塔。…(妳何時開始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 號」處工作?工作到何時止?)昨天開始到今天中午被抓 到為止。(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 每天工作時間為何?)早上9時開始工作,到下午5時。( 妳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項目為 何?工作由何人指派?)洗水塔。老闆。(妳在「臺中市 ○○區○○路00巷0弄0號」處,薪資如何計算?由何人支 付給妳?)日薪新臺幣1000元。會現金給我。(妳在「臺 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有無提供食、宿 ?為何人提供?)有早、中餐。沒有住。(妳向本隊所供 稱的雇主「老闆」年籍資料為何?如何聯絡?)我不知道 。(妳是如何到非法雇主處上班?為何人所媒介?)有一 個計程車司機介紹。我不知道名字。(「計程車司機」年 籍資料為何?聯絡方式為何?)我不知道。(妳在「臺中
市○○區○○路00巷0弄0號」處工作,雇主有無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沒有。(雇主是否知道妳已被主管機關撤 銷聘僱許可?)知道。(現本隊所出示的蒐證照片為何人 ?何地?)老闆及我和W君(102年10月02日12時50分、當場 指證無誤)…。(本次訊問筆錄是否為妳自由意識下所供 述?有無用遭到本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是。沒有。」等情節亦相符。
1、原告到庭雖主張其提出有W君於受訪者處簽名之印尼文及 中文對照的文件資料,有該2份文件在卷可查,而核該文 件之中文資料內容:「(那天你正在做什麼事?)我正在跟E 君聊天,等我朋友清理完水塔帶我們去玩(你們時有受僱 幫忙工作嗎?)沒有,當時我們想幫忙朋友打掃水塔,他說 太危險了,不讓我們幫忙(除了當天,你朋友出去玩會請 你們吃飯嗎?)如果一起出去玩,朋友都會請吃飯…(你們 怎麼去朋友工作的地方?)我們叫TAXI,然後叫TAXI的司機 打電話問我朋友地點(你是否有告訴過你朋友你們是逃逸 外勞?)我們沒有告訴過他」,顯與W君於前揭調查筆錄所 陳述之內容核均相異,且與上開E君之調查筆錄亦屬相左 ,性質上並非原告所稱其委由證人蘇碧雅詢問W君當天受 調查的筆錄內容情形,況該件文件上記載「我正在跟E君 聊天,等我朋友清理完水塔帶我們去玩,…原告不讓他們 幫忙清理水塔」,亦與原告在102年10月2日之調查筆錄中 所陳:「當時她們正幫忙收清理水塔的垃圾」、「早上約 8、9點開始工作,到工作結束,時間不一定」、「因為我 在第一廣場認識W君,後來她變成我的女朋友,她再介紹E 君來幫忙」等情非屬相符合,是此份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 性已屬有疑義。
2、再者,證人蘇碧雅到庭證稱:(提示原告前次開庭提出之 文件並告以要旨)有無看過此文件?有。是原告拿給我看 的,他拿給我看的是中文的,由我翻譯成印尼文,因為原 告聯絡不到W君,只有我找得到W君,原告請我找到W君並 在上開文件上面簽名,我有把此文件中文版及印尼文的版 本寄給W君,由W君在上面簽名。(是否瞭解上開提示文件 之內容及意思?)有些中文我不會翻譯,所以無法完全翻 譯成印尼文。有一些內容我也看不懂,沒有完全翻譯出來 之情,亦與原告所主張其請證人蘇碧雅,詢問W君當天被 偵訊的內容,並寫成印尼文,再請人作中文翻譯等詞不相 一致;又證人羅石琴到庭證述:(製作W君筆錄時,有無看 到W君有任何勉強回答的情形…?)不會。(你們翻譯的正 常程序確認後身分後,是否會確認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是否
於自由意志下之陳述?)她當時是在自由意志下陳述的, 我們也都會問他有無受到強暴脅迫等。移民署說什麼我就 翻譯什麼,W君當時並沒有被移民署強暴脅迫等,且因為 我們也都有錄音錄影等情,是難遽認原告上揭文件之中文 資料所記載:「(那一天在台灣台中移民署偵訊時,為什 麼要誣賴朋友為雇主,而且有給予薪資?)移民署的人在偵 訊我之前就跟我說,如果我沒有好好配合就不讓我回印尼 」之內容,係屬真正可採;故據上,原告所提前述W君簽 署之中文資料內容未能證明係屬真實,則原告以此文件主 張其未聘僱W君及E君之詞,並非可信。
(三)、次按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 契約。」而僱傭關係之確認應依人格之從屬性、勞務之對 僱傭關係之確認應依人格之從屬性、勞務之對價報酬及其 他法令之規定等實質關係,以判斷勞務給付狀態。本件原 告對於其並無向勞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聘僱W君與E君之事 並未爭執,且承上(三)所述W君與E君於調查筆錄陳稱之內 容,依前揭說明意旨,可知外勞W君及E君從早上8、9時開 始工作至工作結束或下午5時,在前揭工作處所從事清潔 水塔、垃圾之工作,由原告指派工作,並以現金給付日薪 800至1,000元之工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與該2 名逃逸外勞間確有實質僱傭關係之存在。而證人張郁婷雖 到庭證稱:原告清理水塔的時間大約一個禮拜左右,我有 看到他去我們社區做清理水塔的工作,有看到他帶人,但 是他帶的人只有在旁邊看,沒有在工作,是原告在清理水 塔,我看到兩個女生,應該不是臺灣人,約30初頭歲,我 看到的時候當時兩名外國女生正在聊天之情,及證人陳宏 韋到院證述:我有看過原告在清洗蓄水池,我看到原告帶 朋友來聊天或用餐,原告朋友就是女孩子,有時候看到一 個,有時候看到兩個,原告說是他朋友,他朋友是來幫他 送茶水便當之類的等語,但其等亦同時分別證述「我沒有 一直去看,總共遇到原告兩次,不同天,有一次是下午, 一次是上午,前後不到十分鐘」,及「原告每天從事清理 水塔工作的整個時段,我並沒有全部時段都在現場」等情 ,足見證人張郁婷及陳宏韋均未完整觀看及清楚知悉原告 實際工作情形及細節,是其等所為W君及E君未工作、來聊 天之證述內容,尚難逕作何有利於原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
(四)、再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 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準此,若行為人未經許可而聘僱 外國人,或明知及依情形可得而知外國人係許可失效或經 他人所申請者,而仍聘僱之,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 及第48條規定之作為義務,即應受罰。本件原告未經申請 許可,聘僱W君及E君之逃逸外勞,且原告一次非法聘僱2 名逃逸外勞,避開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時需繳納之申請諸 多費用,其行為已漠視國家對引進外國人工作管理之正確 性,並影響、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及社會安定。是被告 原處分審酌原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受責難程度、非法 聘僱2名逃逸外勞之所生影響等因素,參照改制前勞委會 99年12月10日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行為人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至第45條、第57條第1款規定,依本 法第63條、第64條、第68條規定裁處最高罰鍰額度之行為 態樣一覽表」,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30萬元,依法係屬有據,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