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74號
TCDV,104,除,274,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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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裕昌機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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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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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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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家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103年10月31 │155,758元 │FB0252262 │ │
│ │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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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昌機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