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8號
TCDV,104,除,168,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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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瑋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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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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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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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瑋成通運有限公司林│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8月25日│1,420,000元 │BDA5514217 │ │
│ │培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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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