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32號
TCDV,104,除,132,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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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燕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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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9138-8 │ │1 │1000│ │
├──┼───────────────┼──────────────┼────┼───┼────┼───┤
│0002│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847-8 │ │1 │5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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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