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稼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6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貳拾肆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之IPHONE 6銀色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於F甲CEBOOK臉書上,假冒暱稱為 「葉紫」之外拍攝影師,透過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聊天 結識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雙方於臉書上互加好友。嗣乙○○於102年9月11日晚間 7時4分、7時40分、8時13分許,以「葉紫」之身份,誘騙A 女自拍身著內衣褲之清涼照後,由A女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 SSENGER傳送於「葉紫」之人,乙○○因而取得上開照片。 嗣於104年11月中旬,乙○○在宜蘭縣境內某處巧遇A女, 認有機可趁,為與A女發生性行為,遂於105年8月9日晚間7 時許,以乙○○之名義,透過臉書之MESSENGER傳送訊息予 A女,佯稱:在網路上看到A女所拍攝之清涼照在網路上流 傳云云,並轉貼A女前揭自拍的清涼照予A女,使A女信以 為真,乙○○即假意將協助A女處理解決此事,自此開始1 人分飾兩角,一面以乙○○之身分與A女聊天,並假意稱已 知悉係「葉紫」之人散布前揭照片,將協助A女解決。經A 女於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56分許,以臉書之MESSENGER傳 送訊息予「葉紫」,詢問「葉紫」為何將其照片外流出去且 要求「葉紫」於網路上撤下前揭清涼照,乙○○隨即以「葉 紫」名義,透過臉書MESSENGER傳送訊息威脅A女,佯稱需 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解決清涼照遭散布之事情,且要求 與A女約在址設宜蘭縣○○市○○路○段000號「○○○汽 車旅館」交付30萬元,經A女將其遭「葉紫」勒贖30萬元之 情告知乙○○後,乙○○假意告知會拿出30萬元幫A女解決 此事,並佯以陪同A女一同處理而與A女一起前往○○○汽 車旅館。嗣於同日晚間11時20餘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許 ),乙○○與A女一起前往前揭汽車旅館301號房後,乙○
○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其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號)之IPHONE 6銀色手機, 佯以「葉紫」之名義,接續透過臉書傳送訊息予A女,佯以 需新臺幣(下同)30萬元解決清涼照遭散布、要上傳散布清 涼照等事威脅A女,並透過臉書傳送訊息:去自拍5張,只 穿內衣褲,證明只有你一個人在,且佯以A女未遵守之前約 定,未獨自前往○○○汽車旅館為由,先後要求A女自拍裸 照10張、自拍撫摸胸部及下體之照片、自拍A女自慰影片、 拍攝A女臉貼乙○○生殖器照片、拍攝由乙○○親吻A女乳 房之照片、拍攝乙○○生殖器進入A女口腔之影片、乙○○ 生殖器進入A女生殖器之影片後傳送予「葉紫」,並先後於 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一、二、 三所示之訊息,脅迫A女對乙○○口交、脅迫A女與之發生 性交行為,以此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迫使A女與乙○○發 生性交行為,A女心理雖不願與乙○○發生性交行為,仍因 遭乙○○為上開脅迫存有顧慮而未有積極之反抗動作,並於 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時間,接續與乙○○發生附表 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性交行為。A女與乙○○於翌日(11 )日上午11時15分許始離開○○○汽車旅館,嗣A女發現似 遭乙○○設局欺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 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故本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證人即告訴人A女僅記 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住址等詳卷),合先敘明。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有明文。而所謂 「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 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 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第58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 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同意證人即告 訴人A女於警詢之證述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前揭警詢筆錄
,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認前揭證 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 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 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經查,本件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業據其具結擔保證言之真實性,且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 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 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據上開說明,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就本判 決所引用之非屬供述證據部分,主張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下列非屬供述之證據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被告犯罪所憑證據及論罪科刑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見警詢卷第1至9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6028號偵查卷宗〈以下簡稱105年度偵字第60 28號偵查卷〉第83至84頁、第17至19頁、第10至12頁、第68 至70頁、本院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 、第44頁背面、第72頁至第73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警詢卷第 10至16頁、105年度偵字第6028號偵查卷第6至7頁、第60頁 正背面、本院卷第31頁背面、第68頁正背面),並有告訴人 A女報案後,警方調閱○○○汽車旅館監視器之翻拍照片12 幀(見警詢卷彌封袋內照片)、F甲CEBOOK臉書訊息擷取照片
、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F甲CEBOOK 臉書MESSENGER對話訊息擷取影像及譯文附卷可稽(見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警聲搜字第422號偵查卷第24頁 、105年度偵字第6028號偵查卷第20至26頁、彌封袋內), 復有警方帶同被告查扣被告於行為時所持用之IPHONE 6銀色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 )手機1支所製作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見105年度 偵字第6028號偵查卷第85至89頁),且有被告於行為時所持 用之IPHONE 6銀色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門號)手機1支扣案足憑,可證被告前揭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之強制性交罪,條文中所規定之「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為例示性質,而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 係概括規定。所謂「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並不以 類似同條項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 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 使、維護,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均屬 之,亦即凡足以造成被害人性決定自主意願受妨害之任何 手段,如施以詐術或出之宗教迷信等方法,均與之相當,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之成立,須以強 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為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 人之身體,以抑制其行動自由而言;所謂脅迫,係指以言 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以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者而言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 被告乙○○明知證人即告訴人A女為避免遭其佯稱於網路 上之不雅照片遭「葉紫」之人散布,主觀上並不願意與其 為性行為,竟為逞一己私慾,以雙面手法訛騙證人即告訴 人A女,使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不具完整之性行為判斷能 力下,主觀上雖不願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因遭被告佯以 「葉紫」身分將於網路上之不雅照片散布要脅,致心生畏 怖,仍配合被告指示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並消極任由被告對 其為性交行為,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被告所為,核係犯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對證人即告
訴人A女為強制性交前之親吻乳房等身體部位及被告生殖 器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臉部相貼、由A女親吻被告生殖器 等強制猥褻行為,乃強制性交之低度行為,應為強制性交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凡本於強制性交之意思 ,而施用強暴、脅迫、恐嚇手段者,即使強制性交尚未開 始,仍不得謂非著手強制性交;而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 迫等方法,為構成要件之一,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妨害自由之性質,且強制性交過程通常附隨恐嚇危害安 全等犯行,該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等即 已包含在內,不另成立妨害自由、強制、恐嚇之罪名,亦 即若行為人意在強制性交,而以強制、恐嚇、妨害自由等 方法為之,該等強制、恐嚇、妨害自由之低度行為,均為 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自不另論罪。查被告為達強 制性交目的,先以將由「葉紫」之人散布證人即告訴人A 女拍攝之清涼照於網路上等惡害通知之手段恫嚇、脅迫證 人即告訴人A女,使證人即告訴人A女心生畏懼而同意赴 約至汽車旅館,藉以使其強制性交犯行得以遂行;又以前 揭將散布A女清涼照片於網路等為由,令證人即告訴人A 女自拍裸照10張、自拍撫摸胸部及下體之照片、自拍A女 自慰影片、拍攝A女臉貼乙○○生殖器照片、拍攝由乙○ ○親吻A女乳房之照片、拍攝乙○○生殖器進入A女口腔 之影片、乙○○生殖器進入A女生殖器之影片後傳送予「 葉紫」,並以此脅迫A女與被告為口交及性交行為,被告 所為恐嚇、強制等,以之作為對證人即告訴人A女為強制 性交行為之手段,遂行其後強制性交犯行。是被告上開所 為,均應屬著手強制性交之低度行為,而為其後強制性交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併予說明。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 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 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 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 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 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 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 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案發時,對證人即告訴人A女為事實欄 一即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以其性器官進入A女口腔、以 其性器官進入A女陰道內所為數次性交行為,係自105年8 月10日晚間11時20餘分許進入○○○汽車旅館後至翌日即 105年8月11日上午11時15分離開汽車旅館前接續對被害人 A女以脅迫之方式為數次性交行為,係一個強制性交行為 決意之下,持續且未有中斷之相同時地實施,各該數次之 時間甚為密接,地點相同,被告顯係基於強制性交行為單 一決意下之犯意,而於密接時間,相同之地點接續而為, 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分別 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屬接 續犯,而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1罪 ,起訴意旨就此部分認應予以分論併罰、論以強制性交3 罪云云尚有未合。
(三)刑法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按刑罰之功能在於對受刑人之矯治、教化,期使不再犯之 ,而非科以重罰入監服刑不可,倘依被告之情狀,認即使 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 ,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 狀,而認有可憫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本案被告自警詢、偵查迄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 且在本院準備程序中,業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以賠償新臺 幣(下同)36萬元為條件,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本院調 解成立,並已當場給付證人即告訴人A女36萬元,有本院 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5頁 背面、第48頁),堪認被告已有悛悔之意。而證人即告訴 人A女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願給 予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從而,強欲被告入監服刑,除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3號解釋所指「情輕法重」之憾外 ,依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即使科 以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裁量後認應減輕而酌減其刑。
(四)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未有犯 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素行尚稱良好,於案發時僅23歲多,其與證人即告訴人A 女並不熟識,被告為逞一己之性慾,竟一人分飾兩角,以 「葉紫」身分將公開散布A女之前拍攝之清涼照要索取金
錢,又假意以自己身分佯稱願為證人即告訴人A女處理此 事為由,使證人即告訴人A女與之前往汽車旅館,利用A 女極為恐懼前所拍攝之清涼照遭網路散布之心理,不尊重 A女之性自主權,由「葉紫」以將公開散布A女之前拍攝 之清涼照並索取金錢之脅迫方式,使自己得以對A女為強 制性交,誠屬不該,對於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 戕害甚鉅,造成A女身心受創的傷害之犯罪動機、目的、 所生危害;兼衡被告自到案後自始坦認犯行,且於本院準 備程序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達成和解,已全數支付損害賠 償金額,且證人即告訴人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亦當庭表示 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見本院卷第46頁) ,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並衡量其智識程度為護專畢業 ,在食品工廠從事作業員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家中有 父母親、太太及103年出生、105年出生之子女2名、太太 無業、經濟狀況過得去之生活狀況(被告審理中自陳,見 本院卷第73頁),暨犯後自始坦承犯行頗知悔悟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儆懲。(五)末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 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 ,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 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26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並已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全部賠償金 額,亦獲得證人即告訴人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原諒等情 ,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現年僅24歲,目前有正當職業 ,復需撫養103年次、105年次之子女及配偶,如令入監執 行,對其家庭及將來對社會之適應,未必有其助益,經綜 合以上各情,本院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 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再考量為防止被 告再犯暨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深刻瞭解法律規定及守 法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命其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二十四 小時,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且由觀護人給予適時 之協助與輔導,以期導正及建立其正確法律觀念,復依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倘被告於緩刑期間違反上述負擔情節重大,或未能遵
守保護管束之相關規定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 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 宣告,附予敘明。
參、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扣案之IPHONE 6銀色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號)1支,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被告以手機臉書MESSENGER軟體 │行為方式 │
│ │ │傳送給甲女之訊息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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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5年8│不夠淫蕩..看來我要玩大一點..│以脅迫之違反A│
│ │月11日│fb上傳影片最多90秒...我要你 │女意願方式,以│
│ │2時25 │自拍五段 你幫他吹喇叭 一段 │其性器官進入A│
│ │分、同│80-90秒 如果5段內 他被你吹出│女口腔,使A女│
│ │日2時 │來 代表你夠淫蕩我就到此為止│為乙○○口交行│
│ │27分 │...錢拿一拿 照片影片給你們刪│為 │
│ │ │記得喔她噴出來才算成功 │ │
│ │ │不然 嘿嘿... │ │
│ │ │ │ │
│ │ │誰叫你不夠淫蕩 │ │
│ │ │沒有噴出來也要上傳我看看如果│ │
│ │ │夠淫蕩我驚放過你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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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5年 │不夠淫蕩...頭髮綁起來 看起來│以脅迫之違反A│
│ │8月11 │你沒有很享受..那這樣好了叫那│女意願方式,以│
│ │3時50 │個男的玩你上面下面都可以我要│其性器官進入A│
│ │分、同│聽到你淫蕩的聲喔 │女口腔,使A女│
│ │日3時 │ │為乙○○口交行│
│ │55分、│我耐心有限4:10分沒有傳完我就│為 │
│ │同日3 │上傳你的順便給你們親屬看好了│ │
│ │時58分│ │ │
│ │ │對 還有射你臉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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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5年 │又沒射...我看你跟他打砲 你騎│以脅迫之違反A│
│ │8月11 │在他上面 我要看無套內射 │女意願方式,由│
│ │5時4分│ │乙○○將生殖器│
│ │、5時 │沒看到 │進入A女之生殖│
│ │16分、│ │器而為性交行為│
│ │5時19 │無套射完 準備100萬 │ │
│ │分、5 │ │ │
│ │時24分│ㄨㄛ好啦看你那麼有誠心的份上│ │
│ │、5時 │...你先打完一炮我就考慮60看 │ │
│ │27分、│你被弄成這樣應該很想要了吧 │ │
│ │5時36 │ │ │
│ │分、 │我想想..無套內射..八爪椅... │ │
│ │5時45 │老漢推車...你跟他演一次a片 │ │
│ │分、7 │看的爽就60 │ │
│ │時0分 │ │ │
│ │ │我看完跟你說你們把錢帶到後火│ │
│ │ │車站放垃圾桶上沒有問題我在跟│ │
│ │ │你們說電腦放哪你們再去拿去銷│ │
│ │ │毀 │ │
│ │ │ │ │
│ │ │6:20以前交影片 │ │
│ │ │ │ │
│ │ │好到時候影片傳來我在跟你說那│ │
│ │ │邊拿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