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21號
TCDV,104,除,121,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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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莊欽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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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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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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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揚運國際有限公司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3年9月30日│68,388元 │AA0380801 │ │
│ │壽濤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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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