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51號
TCDV,104,訴,951,201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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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胡馨婷
輔 佐 人 胡燕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雅琳間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
本院依法行使闡明,並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寄達被告),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
  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不明確:
  可參考下列訴之聲明範例具體表明後提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元。
 □確認被告對原告關於○○○(具體內容)之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不明確:請依時序具體陳報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如民法第184條等法律
  規定之請求權)。原告並應提出相關證據以資佐證,逾期本
  院得不予審酌。
三、提出何以原告為受監護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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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