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
吳秀貞
林祺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吳秀貞、 林祺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陳述及答辯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即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邀 同被告吳秀貞、林祺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0 萬元,借款到日期至105 年6 月27日止,兩造雙方 約定利息按年息4%計付,並同意其利率於原告之季定儲利率 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之第一各應繳款日起改按原告新訂 季定儲利率指數加2.62% 計算;今原告依最新之定儲指數利 率(即依104 年1 月1 日所示之1.38% )為基準加計2.62% 後,原告乃得以向被告請求年息4 % 之利息(詳參個人借款 借據第3 條第1 項之約定)。另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其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金,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及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借款是同全部到期(詳參個人借款借據第4 條、第 6 條第1 項之約定)。詎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於 104 年1 月27日後即未能再依約按時繳付本息,其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91,338 元及利息、違 約金迄未受償,有附呈之借據、放款帳卡明細為證。原告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被告起訴。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91,338 元及自104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 4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其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金。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吳秀貞、林祺崴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各1 份、約定書3 份(均為影本 )為證;被告3 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 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亦為同法第739 條所明定;另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 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1 項 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 盒食品工廠向其借款250 萬元,尚餘本金1,791,338 元及利 息未依約清償,則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自應依約 清償;又原告主張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以被告吳 秀貞、林祺崴為連帶保證人,則主債務人即被告李雅玲即中 一餐盒食品工廠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吳秀貞、林祺崴自應負 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8,8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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