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鄭吉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余柏儒律師被 告 陳貴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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