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22號
TCDV,104,訴,1122,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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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陳賢修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登山友商店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9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 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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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山友商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