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賜宗
原告因請求退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9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1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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