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訴訟代理人 蔡伍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69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19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90,1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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