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67號
TCDV,104,補,767,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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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燈林林翠嬪發支付
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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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