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66號
TCDV,104,補,766,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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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海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沛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沛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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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