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海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沛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沛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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