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10號
TCDV,104,補,710,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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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興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澤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6,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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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澤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