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興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澤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6,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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