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91號
TCDV,104,補,691,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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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宛儒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永庄、多順運通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191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31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14,65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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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