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黃德春
上原告與被告爵慶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股份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恢復原告之股東身
份並確認股東股份存在之事實。原告求為確認對被告間之股東權
益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益屬財產權之範圍,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即原
告原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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