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柯懷勛
原 告 柯源泉
共 同 劉光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柯漢文
柯原發
柯春波
柯木川
柯玉郎
柯坤山
林陳似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11,622 元【計算方式:(2700
2008.45 1/3 )+(27003651.36 1/3 )+(270062
1.091/3 )+(4200575.021/3 )+(27003705.03
1/3 )+(930038.47 1/3 )=9911622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