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84號
TCDV,104,補,684,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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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柯懷勛
原   告 柯源泉
共   同 劉光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柯漢文
      柯原發
      柯春波
      柯木川
      柯玉郎
      柯坤山
      林陳似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11,622 元【計算方式:(2700
2008.45 1/3 )+(27003651.36 1/3 )+(270062
1.091/3 )+(4200575.021/3 )+(27003705.03 
1/3 )+(930038.47 1/3 )=9911622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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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