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77號
TCDV,104,補,677,201504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1
  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2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1/1頁


參考資料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