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63號
TCDV,104,補,663,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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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92,600元,應繳裁
  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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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