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92,600元,應繳裁
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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