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李珠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
000元【按:本件相對人執行名義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1,133,598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