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翔恩即蔡聰敏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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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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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內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
│ 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
│ 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4月起)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五、聲請人「本人」、「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
│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六、現住房屋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如屬未保存登記建物,請提│
│ 出納稅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七、「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
│ 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八、「受扶養親屬」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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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補正: │
│ 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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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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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