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416號
TCDV,104,司聲,416,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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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張全波
相 對 人 井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采蓁
人           2樓之5
相 對 人 王麗芬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1167號判決確定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 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86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869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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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