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737號
TCDV,104,司繼,737,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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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受 選任人 蘇亦洵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吳敏捷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亦洵律師為被繼承人吳敏捷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敏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敏捷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吳敏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中市○○區○○路00號 之10)於102年9月1日發現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 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 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文等 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 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 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 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調閱102年司繼字第 2455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另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件,其審判範 圍本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 及法院之自由裁量,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之人擔任 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該公會已來函推薦由蘇亦洵律 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律師公會104年4月8日中律 成三字第104197號函暨所附該公會推薦人選基本資料表乙件 附卷可稽。茲審酌蘇亦洵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 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 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



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 ,本院認為由蘇亦洵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 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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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