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王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吟姬、柳國份、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柳國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日友通運有限公司於系爭本票發票日「前」、
「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柳國忠為該公司發
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柳國忠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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