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陳志基即志基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東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