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林宏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響亮、溫能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發票日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溫」能馗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具狀更
正。
㈢補相對人張響亮、溫能馗之最新戶藉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