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661號
TCDV,104,司票,1661,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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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林宏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響亮溫能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發票日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溫」能馗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具狀更
   正。
  ㈢補相對人張響亮溫能馗之最新戶藉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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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