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659號
TCDV,104,司票,1659,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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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泳鰡即鴻展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期為何?
  ㈡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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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