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世龍精模有限公司、張政裕、張瑞澤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世龍精模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
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
理人為張政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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